2006年10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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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 泰顺率先立规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夏莹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三种情形之一,可暂予监外执行。但对该项手续的办理上,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实际执行。不过,昨天记者从泰顺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率先制定了《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
  泰顺法院在“规定”中对该院如何承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需要移送哪些材料,办理的程序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立案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立案;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提请机关补充,收件时间自提请机关补齐材料之日起算。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于次日前将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办理。”
  其中,该院还明确规定“审查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于审查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泰顺法院也明确要求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规定”中,该院还提出了“建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跟踪督办制度,审监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改进建议:(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且刑期未满的,执行机关既未提请继续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也未将罪犯予以收监的;(二)刑期未满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执行机关未及时将罪犯予以收监的。”